各類學雜費減免(日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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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類學雜費減免/每年申請二次(每學期期中考開始申請)

 

申請類別

應繳證明文件

1.軍公教遺族子女□全公費□半公費
(第一次辦理須另填部頒申請書報部核准)

2.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1.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二份)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3.現役軍人子女(減免3/10學費)

1.軍人身分證、軍眷補給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4.原住民學生(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5.身心障礙學生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①重度、極重度(減免全部學雜費)

②中度(減免7/10學雜費)

③輕度(減免4/10學雜費)

依規定時間申請者,將採統一送審須繳交自己及父、母親(或監護人)前一年年所得清單。

1.身心障礙手冊(繳交正反面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自己及父、母親(或監護人)前一年年所得不得超過規定220萬,學校將於下個學期開學後,統一送財稅中心審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者,須歸還已補助款項。

※持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須查驗正本,繳交影本,比照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7.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全部學雜費)

8.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6/10學雜費)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2/8/1~112/12/31)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繳交正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9.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6/10學雜費)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2/8/1~112/12/31)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姓名】(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註:為配合內政部推動使用『新式戶口名簿』,亦可繳交甲式或丙式戶口名簿(含父、母及學生本人;如已婚者,與其配偶)(請自行備妥影本乙份)(記事不得省略)

各類學雜費減免其他政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即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補助或是農漁會獎助學金只能擇一),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亦得重複申請。

※相關表格請至下列附檔下載填寫。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務處王小姐:(06)2727175#235(行政中心一樓-軍訓室)

學雜費減免相關網頁連結https://web.ksu.edu.tw/DASACLS/page/40052

附加檔案大小
112-1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書113.5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