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公教遺族子女:享有全公費或半公費
-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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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 第一次辦理須另填部頒申請書報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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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人身分證、軍眷補給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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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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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 中度(減免7/10學雜費)
- 輕度(減免4/10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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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繳交正反影本)
-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 109年度家庭年所得加總不得超過220萬,學生未婚-列計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已婚-列計學生、配偶(但父母親之戶籍謄本正本仍需繳交)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所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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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全免)
- 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3/10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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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0年9月-110年12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須有學生名字)
-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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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0年9月-110年12月)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 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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