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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子女:享有全公費或半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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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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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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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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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辦理須另填部頒申請書報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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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身分證、軍眷補給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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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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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可省略,且需載有族籍)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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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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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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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極重度(學雜費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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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減免7/10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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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減免4/10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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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繳交正反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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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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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家庭年所得加總不得超過220萬,學生未婚-列計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已婚-列計學生、配偶(但父母親之戶籍謄本正本仍需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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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在職專班研究所不得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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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須查驗正本,繳交影本,比照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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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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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3/10學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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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5年1月-115年12月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須有學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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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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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5年1-115年12月仍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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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不同戶需另行檢附,且記事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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