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修部弱勢助學補助說明(年所得9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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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弱勢助學補助網頁: https://web.ksu.edu.tw/NAEOEAA/page/39701

 

弱勢助學補助(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每學年僅辦理次,逾期視同放棄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特定身分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

  1. 申請、繳件時間:113年9月9日(星期一)起至113年10月4日(星期五)止
  2. 申請資格: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含60分)。(本學期新生、轉學生不受此限)
    • 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90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若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再函報教育部備查(請於申辦時主動告知承辦人員)。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2.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3.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4.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5. 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6.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7. 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3. 補助金額(以一學年計):
    •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補助20,000元。
    •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40萬元以下,補助20,000元。
    •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50萬元以下,補助20,000元。
    •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60萬元以下,補助20,000元。
    •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70萬元以下,補助20,000元。
    • 第六級:家庭年所得超過70萬~90萬元以下,補助15,000元。
  4. 申辦方式:檢附下列資料,一併繳至進修推廣處教務組,缺一不可
    1. 登錄學校弱勢助學措施系統平台申請,並印出申請書後簽名,並依於113年10月4日前繳交至進修推廣處教務組(教學研究大樓一樓T0101室)。
    2. 繳交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記事不得省略),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家庭年所得人口列計方式如下:
      • 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列計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父親、母親);B.已成年:列計學生本人、父親、母親。
      • 學生已婚者:列計學生本人、配偶;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僅列計學生本人。
      • 父親、母親、配偶不同戶之戶籍謄本應分別檢附,並用鉛筆標出,且戶籍謄本內記事欄不得省略。
      •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須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經學校審查認定後,酌予放寬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  登錄銀行資料:分眾入口→我的崑山my-KSU→個人相關系統→銀行帳戶管理系統(填妥即可不需印出)              
  5. 核發方式     
    1. 於每學年上學期提出申請,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於第2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逾期未繳件視同放棄。(通過與否,約11/20請依公告所指定網頁查詢。)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 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得核發1/2助學金;若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3.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4. 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5.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6.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