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助學補助說明(日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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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補助(年所得70萬元以下)/(每學年僅辦理次,逾期視同放棄

請注意:(一)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如農、漁會....等),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補助。

           (二)申辦流程為→上學期申請,有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所以上學期都是全額繳費。

  • 申請時間:112年9月11日(星期一)起至112年10月6日(星期五)17:00止辦理。
  • 申辦應檢附資料:
    • 登錄學校『弱勢助學補助登錄系統』平台申請,並列印申請書且連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近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繳交影本乙份)(記事皆不得省略)繳交至行政中心一樓校安中心。(網址http://my.ksu.edu.tw/utility/userlogin/index.aspx?url=%2fap%2fnotify%2fsendernotify.aspx用KSU ID登入後,選取my KSU後再進入『弱勢助學補助登錄系統』操作)。
    • ※請於戶籍謄本中勾選出父、母及自己(俾便辨識)。
    • 家庭經濟應計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內需有本人及父、母;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若不同戶皆需申請)。
  • 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 (一)補助金額(以一學年計):
    • 利息及不動產 級距 家庭年所得

      碩博士班

      (維持舊制)

      學士班(四技生)

      (A)+(B)

      學士班(四技生)

       

      皆需合格 1 30萬以下 35,000 20,000(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皆需合格 2 30-40萬以下 27,000 20,000(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皆需合格 3 40-50萬以下 22,000 20,000(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皆需合格 4 50-60萬以下 17,000 20,000(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皆需合格 5 60-70萬以下 12,000 20,000(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皆需合格 6 70-90萬以下 不予補助 15,000(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 7 90萬元以上 不予補助 不予補助(A)

      35,000(B)

      (上下學期各扣減1.75萬)

      ※預計於112-2實施

    • (二)申請對象:本校具有學籍(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在職專班),於正常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符合
    • 下列規定者:
      1. 學士班: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90萬元;碩博士班: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2.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請於繳件時告知承辦人員)
      3.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 四技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含60分);研究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70分以上(含70分)。

        註:新生不受成績限制

    •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2. 有關所得查調,即使家長離異,雙方亦都要列計所得,除非有特殊狀況(例如因家暴離異、父或母失聯……等等),須於印出之申請書下方的【家庭特殊因素切結】欄位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且法定監護人簽名後,經學校審查認定後,酌予放寬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 (四)注意事項:
  1.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  額(請上學期休學前務必提出申請);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 學金,不再重複核給。(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   弱勢助學補助相關連結https://web.ksu.edu.tw/DASACLS/page/40053
  4.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5.   申辦流程,每學年上學期申請,經財稅中心審核通過補助者,將於下學期繳費單扣除補助金額。通過與否,可依校安中心網頁公告查詢或親洽校安中心(行政中心一樓)。
  6.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7.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