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雜費減免(日間部)
各類學雜費減免/每年申請二次(每學期期中考開始申請)
申請類別 |
應繳證明文件 |
1.軍公教遺族子女□全公費□半公費 2.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 |
1.撫卹令(須有學生名字,查驗正本,繳交影本二份)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
3.現役軍人子女(減免3/10學費) |
1.軍人身分證、軍眷補給證(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
4.原住民學生(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
5.身心障礙學生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①重度、極重度(減免全部學雜費) ②中度(減免7/10學雜費) ③輕度(減免4/10學雜費) 依規定時間申請者,將採統一送審無須繳交自己及父、母親(或監護人)前一年年所得清單。 |
1.身心障礙手冊(繳交正反面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自己及父、母親(或監護人)前一年年所得不得超過規定220萬,學校將於下個學期開學後,統一送財稅中心審核,經查核後不符規定者,須歸還已補助款項。 ※持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須查驗正本,繳交影本,比照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
7.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全部學雜費) 8.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6/10學雜費) |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3/8/1~113/12/31)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名字】(繳交正本) 2.戶籍謄本正本(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
9.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6/10學雜費) |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有效期限內(113/8/1~113/12/31)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須有學生姓名】(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父、母及學生本人)【三個月內,記事不得省略】 |
註:為配合內政部推動使用『新式戶口名簿』,亦可繳交甲式或丙式戶口名簿(含父、母及學生本人;如已婚者,與其配偶)(請自行備妥影本乙份)(記事不得省略) |
※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即學雜費減免跟弱勢助學補助或是農漁會獎助學金只能擇一),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亦不得重複申請。 ※相關表格請至下列附檔下載填寫。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務處王小姐:(06)2727175#235(行政中心一樓-校安中心) |
學雜費減免相關網頁連結https://web.ksu.edu.tw/DASACLS/page/40052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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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書 | 112.76 KB |